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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长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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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新区外国语学校工会工作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4/4/17 16:10:57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学校工会是教育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工会的主要任务是:工会在学校,支持行政依法管理权力,组织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工会的主要职能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
第四条 工会的工作原则和目标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一切为了教职工群众,一切依靠教职工群众,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全心全意为教职工群众服务原则,认真履行工会各项职能,突出维护,积极开展以建设“教工之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活动,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为学校的发展作出贡献;把工会建设成“教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教工之友”。
第五条工会的工作职责是: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⑵支持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工大会决议的执行;③协助行政处理教职工的提案,做到有记录、有答复、有落实;⑷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人事劳动争议,与学校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指导教职工与学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教职工与学校、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执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教职工大会或者全体教职工讨论通过;⑸组织教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基本功竞赛、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⑹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教职工学习文化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发展,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⑺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改善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落实有关福利与休养问题;⑻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教职工的现象作斗争;⑼加强自身建设,搞好工会干部的培训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⑽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财产,办好工运事业。
 
第二章 工会会员大会
 
第六条 工会会员大会是本级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工会会员大会一次,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3年改选一次。
第七条 工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①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②讨论并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③对基层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④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⑤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八条会员大会会员的权利是:①参加会员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②有参加会员大会及机构,对工会委员会执行大会决议情况检查的权利;③有对基层工会领导人及工作人员进行质询的权力;④有正当民主权力受工会组织保护,不受侵犯的权利;⑤参加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的权利。
 
第三章 工会与教职工大会
 
第九条 基层工会是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其任务有:
组织教职工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企业)管理知识。提出教职工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主持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职工大会提案小组审理。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职工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发动教职工和督促有关部门实现大会确立的任务和决议。向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的素质;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推行校务公开是学校党政工的共同责任。基层工会组织要参与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找准位置,积极配合党政做好校务公开的工作,发挥工会组织在校务公开过程中的作用,维护广大教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
学校有关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涉及教职工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方面的,以及关系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等问题,以法律为依据,以教职工大会为基本载体,根据不同内容,通过教职工大会、公开栏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让教职工群众知悉校情况,参与决策和管理,实行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教职工大会是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与学校行政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教职工大会行使教代会的职权是:(1)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方案、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等,如有不同意见,应进一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校长(学校行政)与教职工大会协商统一后,由校长(学校行政)颁布施行;(3)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教职工住房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4)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参与推荐校行政领导人员。
第四章 工会与行政
第十二条 办好社会主义学校是工会和行政的共同任务。工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对学校管理工作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权威。工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学校改革,根据教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议,协助行政制订改革方案,发动教职工群众贯彻实施。
教育教职工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规范。动员教职工积极参加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工会、教职工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研究有关重大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学校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学校违反教职工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用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学校、企业应当依法办理。
学校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克扣教职工工资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侵犯女教职工特殊权益的等侵犯教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教职工与学校、企业交涉,要求学校、企业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学校、企业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
第五章 工会与党组织
第十四条 工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工作。正确处理好接受党的领导和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关系。重大问题应向党组织汇报。接受党组织讨论的有:①工会全年工作计划;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③工会机构的调整和工会干部的配备。
工会的日常工作和经费开支,要根据教职工群众的要求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办理。对工会主席的调动,要征求全委会意见并报上级工会批准。教职工群众的正当呼声,工会在向党组织汇报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工会对上级工会决议,应结合实际,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切实加强对工会、教职工大会的领导,要列入重要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工会、教职工大会的工作,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支持工会、教职工大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重视工会会员大会、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召开及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六章 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工会实行级管理制:学校工会委员会;工会小组。
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实行分工负责制,设主席,组织、宣传、文体、生产、生活保险、民主管理、女工、财务等委员。日常工作由主席主持,定期召开委员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工会财务工作在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下,发扬财务民主,接受会员群众监督。
第七章 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十七条 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与教职工交朋友,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既要提出问题,又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切实替教职工说话,为教职工办事。
充分发扬民主,认真执行工会的民主制度。办事要同群众商量,尊重群众的意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坚持说服教育的方法,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典型示范,依靠群众解决自己的问题。时刻注意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始终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统一和兼顾的原则。
工会干部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务实,多办实事,讲究实效。
 
 
工会委员会
 
 
郑东新区外国语学校工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学校工会是教育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工会的主要任务是:工会在学校,支持行政依法管理权力,组织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工会的主要职能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
第四条 工会的工作原则和目标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一切为了教职工群众,一切依靠教职工群众,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全心全意为教职工群众服务原则,认真履行工会各项职能,突出维护,积极开展以建设“教工之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活动,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为学校的发展作出贡献;把工会建设成“教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教工之友”。
第五条工会的工作职责是: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⑵支持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工大会决议的执行;③协助行政处理教职工的提案,做到有记录、有答复、有落实;⑷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人事劳动争议,与学校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指导教职工与学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教职工与学校、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执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教职工大会或者全体教职工讨论通过;⑸组织教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基本功竞赛、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⑹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教职工学习文化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发展,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⑺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改善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落实有关福利与休养问题;⑻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教职工的现象作斗争;⑼加强自身建设,搞好工会干部的培训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⑽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财产,办好工运事业。
 
第二章 工会会员大会
 
第六条 工会会员大会是本级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工会会员大会一次,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3年改选一次。
第七条 工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①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②讨论并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③对基层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④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⑤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八条会员大会会员的权利是:①参加会员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②有参加会员大会及机构,对工会委员会执行大会决议情况检查的权利;③有对基层工会领导人及工作人员进行质询的权力;④有正当民主权力受工会组织保护,不受侵犯的权利;⑤参加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的权利。
 
第三章 工会与教职工大会
 
第九条 基层工会是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其任务有:
组织教职工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企业)管理知识。提出教职工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主持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职工大会提案小组审理。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职工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发动教职工和督促有关部门实现大会确立的任务和决议。向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的素质;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推行校务公开是学校党政工的共同责任。基层工会组织要参与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找准位置,积极配合党政做好校务公开的工作,发挥工会组织在校务公开过程中的作用,维护广大教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
学校有关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涉及教职工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方面的,以及关系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等问题,以法律为依据,以教职工大会为基本载体,根据不同内容,通过教职工大会、公开栏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让教职工群众知悉校情况,参与决策和管理,实行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教职工大会是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与学校行政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教职工大会行使教代会的职权是:(1)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方案、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等,如有不同意见,应进一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校长(学校行政)与教职工大会协商统一后,由校长(学校行政)颁布施行;(3)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教职工住房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4)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参与推荐校行政领导人员。
第四章 工会与行政
第十二条 办好社会主义学校是工会和行政的共同任务。工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对学校管理工作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权威。工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学校改革,根据教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议,协助行政制订改革方案,发动教职工群众贯彻实施。
教育教职工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规范。动员教职工积极参加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工会、教职工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研究有关重大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学校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学校违反教职工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用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学校、企业应当依法办理。
学校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克扣教职工工资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侵犯女教职工特殊权益的等侵犯教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教职工与学校、企业交涉,要求学校、企业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学校、企业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
第五章 工会与党组织
第十四条 工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工作。正确处理好接受党的领导和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关系。重大问题应向党组织汇报。接受党组织讨论的有:①工会全年工作计划;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③工会机构的调整和工会干部的配备。
工会的日常工作和经费开支,要根据教职工群众的要求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办理。对工会主席的调动,要征求全委会意见并报上级工会批准。教职工群众的正当呼声,工会在向党组织汇报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工会对上级工会决议,应结合实际,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切实加强对工会、教职工大会的领导,要列入重要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工会、教职工大会的工作,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支持工会、教职工大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重视工会会员大会、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召开及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六章 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工会实行级管理制:学校工会委员会;工会小组。
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实行分工负责制,设主席,组织、宣传、文体、生产、生活保险、民主管理、女工、财务等委员。日常工作由主席主持,定期召开委员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工会财务工作在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下,发扬财务民主,接受会员群众监督。
第七章 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十七条 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与教职工交朋友,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既要提出问题,又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切实替教职工说话,为教职工办事。
充分发扬民主,认真执行工会的民主制度。办事要同群众商量,尊重群众的意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坚持说服教育的方法,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典型示范,依靠群众解决自己的问题。时刻注意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始终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统一和兼顾的原则。
工会干部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务实,多办实事,讲究实效。
 
 
工会委员会
 
 
郑东新区外国语学校工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学校工会是教育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工会的主要任务是:工会在学校,支持行政依法管理权力,组织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工会的主要职能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
第四条 工会的工作原则和目标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一切为了教职工群众,一切依靠教职工群众,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全心全意为教职工群众服务原则,认真履行工会各项职能,突出维护,积极开展以建设“教工之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活动,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为学校的发展作出贡献;把工会建设成“教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教工之友”。
第五条工会的工作职责是: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⑵支持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工大会决议的执行;③协助行政处理教职工的提案,做到有记录、有答复、有落实;⑷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人事劳动争议,与学校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指导教职工与学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教职工与学校、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执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教职工大会或者全体教职工讨论通过;⑸组织教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基本功竞赛、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⑹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教职工学习文化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发展,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⑺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改善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落实有关福利与休养问题;⑻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教职工的现象作斗争;⑼加强自身建设,搞好工会干部的培训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⑽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财产,办好工运事业。
 
第二章 工会会员大会
 
第六条 工会会员大会是本级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工会会员大会一次,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3年改选一次。
第七条 工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①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②讨论并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③对基层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④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⑤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八条会员大会会员的权利是:①参加会员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②有参加会员大会及机构,对工会委员会执行大会决议情况检查的权利;③有对基层工会领导人及工作人员进行质询的权力;④有正当民主权力受工会组织保护,不受侵犯的权利;⑤参加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的权利。
 
第三章 工会与教职工大会
 
第九条 基层工会是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其任务有:
组织教职工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企业)管理知识。提出教职工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主持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职工大会提案小组审理。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职工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发动教职工和督促有关部门实现大会确立的任务和决议。向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的素质;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推行校务公开是学校党政工的共同责任。基层工会组织要参与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找准位置,积极配合党政做好校务公开的工作,发挥工会组织在校务公开过程中的作用,维护广大教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
学校有关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涉及教职工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方面的,以及关系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等问题,以法律为依据,以教职工大会为基本载体,根据不同内容,通过教职工大会、公开栏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让教职工群众知悉校情况,参与决策和管理,实行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教职工大会是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与学校行政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教职工大会行使教代会的职权是:(1)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方案、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等,如有不同意见,应进一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校长(学校行政)与教职工大会协商统一后,由校长(学校行政)颁布施行;(3)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教职工住房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4)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参与推荐校行政领导人员。
第四章 工会与行政
第十二条 办好社会主义学校是工会和行政的共同任务。工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对学校管理工作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权威。工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学校改革,根据教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议,协助行政制订改革方案,发动教职工群众贯彻实施。
教育教职工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规范。动员教职工积极参加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工会、教职工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研究有关重大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学校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学校违反教职工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用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学校、企业应当依法办理。
学校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克扣教职工工资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侵犯女教职工特殊权益的等侵犯教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教职工与学校、企业交涉,要求学校、企业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学校、企业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
第五章 工会与党组织
第十四条 工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工作。正确处理好接受党的领导和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关系。重大问题应向党组织汇报。接受党组织讨论的有:①工会全年工作计划;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③工会机构的调整和工会干部的配备。
工会的日常工作和经费开支,要根据教职工群众的要求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办理。对工会主席的调动,要征求全委会意见并报上级工会批准。教职工群众的正当呼声,工会在向党组织汇报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工会对上级工会决议,应结合实际,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切实加强对工会、教职工大会的领导,要列入重要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工会、教职工大会的工作,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支持工会、教职工大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重视工会会员大会、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召开及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六章 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工会实行级管理制:学校工会委员会;工会小组。
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实行分工负责制,设主席,组织、宣传、文体、生产、生活保险、民主管理、女工、财务等委员。日常工作由主席主持,定期召开委员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工会财务工作在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下,发扬财务民主,接受会员群众监督。
第七章 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十七条 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与教职工交朋友,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既要提出问题,又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切实替教职工说话,为教职工办事。
充分发扬民主,认真执行工会的民主制度。办事要同群众商量,尊重群众的意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坚持说服教育的方法,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典型示范,依靠群众解决自己的问题。时刻注意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始终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统一和兼顾的原则。
工会干部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务实,多办实事,讲究实效。
 
 
工会委员会
 
 
郑东新区外国语学校工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学校工会是教育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工会的主要任务是:工会在学校,支持行政依法管理权力,组织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工会的主要职能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
第四条 工会的工作原则和目标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一切为了教职工群众,一切依靠教职工群众,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全心全意为教职工群众服务原则,认真履行工会各项职能,突出维护,积极开展以建设“教工之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活动,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为学校的发展作出贡献;把工会建设成“教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教工之友”。
第五条工会的工作职责是: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⑵支持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工大会决议的执行;③协助行政处理教职工的提案,做到有记录、有答复、有落实;⑷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人事劳动争议,与学校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指导教职工与学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教职工与学校、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执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教职工大会或者全体教职工讨论通过;⑸组织教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基本功竞赛、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⑹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教职工学习文化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发展,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⑺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改善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落实有关福利与休养问题;⑻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教职工的现象作斗争;⑼加强自身建设,搞好工会干部的培训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⑽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财产,办好工运事业。
 
第二章 工会会员大会
 
第六条 工会会员大会是本级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工会会员大会一次,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3年改选一次。
第七条 工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①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②讨论并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③对基层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④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⑤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八条会员大会会员的权利是:①参加会员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②有参加会员大会及机构,对工会委员会执行大会决议情况检查的权利;③有对基层工会领导人及工作人员进行质询的权力;④有正当民主权力受工会组织保护,不受侵犯的权利;⑤参加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的权利。
 
第三章 工会与教职工大会
 
第九条 基层工会是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其任务有:
组织教职工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企业)管理知识。提出教职工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主持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职工大会提案小组审理。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职工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发动教职工和督促有关部门实现大会确立的任务和决议。向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的素质;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推行校务公开是学校党政工的共同责任。基层工会组织要参与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找准位置,积极配合党政做好校务公开的工作,发挥工会组织在校务公开过程中的作用,维护广大教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
学校有关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涉及教职工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方面的,以及关系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等问题,以法律为依据,以教职工大会为基本载体,根据不同内容,通过教职工大会、公开栏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让教职工群众知悉校情况,参与决策和管理,实行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教职工大会是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与学校行政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教职工大会行使教代会的职权是:(1)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方案、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等,如有不同意见,应进一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校长(学校行政)与教职工大会协商统一后,由校长(学校行政)颁布施行;(3)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教职工住房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4)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参与推荐校行政领导人员。
第四章 工会与行政
第十二条 办好社会主义学校是工会和行政的共同任务。工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对学校管理工作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权威。工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学校改革,根据教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议,协助行政制订改革方案,发动教职工群众贯彻实施。
教育教职工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规范。动员教职工积极参加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工会、教职工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研究有关重大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学校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学校违反教职工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用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学校、企业应当依法办理。
学校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克扣教职工工资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侵犯女教职工特殊权益的等侵犯教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教职工与学校、企业交涉,要求学校、企业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学校、企业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
第五章 工会与党组织
第十四条 工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工作。正确处理好接受党的领导和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关系。重大问题应向党组织汇报。接受党组织讨论的有:①工会全年工作计划;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③工会机构的调整和工会干部的配备。
工会的日常工作和经费开支,要根据教职工群众的要求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办理。对工会主席的调动,要征求全委会意见并报上级工会批准。教职工群众的正当呼声,工会在向党组织汇报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工会对上级工会决议,应结合实际,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切实加强对工会、教职工大会的领导,要列入重要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工会、教职工大会的工作,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支持工会、教职工大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重视工会会员大会、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召开及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六章 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工会实行级管理制:学校工会委员会;工会小组。
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实行分工负责制,设主席,组织、宣传、文体、生产、生活保险、民主管理、女工、财务等委员。日常工作由主席主持,定期召开委员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工会财务工作在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下,发扬财务民主,接受会员群众监督。
第七章 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十七条 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与教职工交朋友,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既要提出问题,又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切实替教职工说话,为教职工办事。
充分发扬民主,认真执行工会的民主制度。办事要同群众商量,尊重群众的意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坚持说服教育的方法,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典型示范,依靠群众解决自己的问题。时刻注意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始终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统一和兼顾的原则。
工会干部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务实,多办实事,讲究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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